金融商品利息所得 一律課徵10% 明年元旦起實施 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‧台北 2008 / 03 / 19 星期三 19:10

行政院會今(19)日通過「所得稅法」修正草案,明定自明(2009)年1月1日起,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率,一律以 10%課徵,但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,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。修正草案獲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
財政部表示,歷年來市場債券、票券的賣出及買回,視為個別買賣,導致投資人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價差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稅。

財政部說,為維護租稅公平,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,此次修法有關個人以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,規定按10%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

至於營利事業所得部分,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取得的利息所得,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。

另外,基於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衡平,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,認屬其他所得,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,都按10%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

財政部並表示,現行不論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,都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10%,作為扣繳稅款計算基礎,造成國庫補貼國外投資人情況;因此,此次也修正為應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實際繳納 10%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作為計算基礎,以符兩稅合一意旨。

鉅樂部提醒您:國內銀行之各項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均屬規定範圍內,98年起將採分離課稅針對所賺之利息所得課收10%稅率,也因此,倘若您有固定收益型之結構商品將成為課稅之對象,提醒您應重新檢視您的資產並配置適當比例之海外資產,以合法的避稅方式行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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